浙江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政策問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13號)精神,為便于用人單位準確掌握政策規定和操作流程,現推出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問答。
問題一: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解答:此次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免、減、緩三大類。
“免征”:對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
“減征”有兩項政策:一是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2月至4月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二是對所有企業(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
“緩繳”: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問題二:社保費減免什么時候開始?
解答:按照國務院規定和我省實施辦法,社保費減免自2020年2月社保費所屬期開始執行,即從3月份征繳期開始執行。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可在2020年3月社保費征期申報繳納2月份的社保費時享受減免。
問題三: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對象有哪些?是所有企業嗎?
解答:1.免征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范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2.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范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問題四: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對象是哪些?
解答:減半征收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范圍是指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企業(包括按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問題五:實際執行中,如何確定各類企業的劃型呢?
解答: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等有關規定執行。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具體名單和執行標準,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參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廳、省醫保局會同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確定;在各地參保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醫保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提出后,報當地政府批準。
問題六:參保企業對企業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如何申請變更?
解答: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問題七:企業分支機構如何劃型?
解答:企業以獨立法人為劃型基本單位,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
問題八:單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是否享受減免?
解答:按政策規定,納入減免的社保費是指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仍由單位按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問題九:社會保險費減免需要單位申請辦理嗎?
解答:不需要單獨申請辦理。繳費單位通過浙江省電子稅務局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繳納當月社保費時,申報程序和繳費基數計算方法不變,減免額在申報時根據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自動計算并在當月單位應繳社保費中直接扣減。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2月應繳社保費,調整至3月16日開始申報,單位要確保在3月16日至3月31日期間完成申報。4月份至7月份征收期,單位要按日常正常申報時限(每月15日前)要求完成申報工作。
問題十:單位應如何辦理緩繳社會保險費?
解答:緩繳社保費即延期繳納社保費。單位可通過浙江省電子稅務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向稅務機關提交緩繳申請;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場所上門申報社保費的,可在上門申報時一并申請。延期繳納社保費需在每月申報時同時申請,每月申請延期繳納只適用于當期已申報未繳款的社保費。
緩繳申請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申請企業可登陸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查詢辦理結果。
問題十一:在享受社保費減免的月份,社保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等程序是否發生變化?是否需要每月申報?
解答:一是流程不變:在按規定享受減免社保費的月份,單位社保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申報的流程和繳費基數計算方法不變。按政策享受的社保費減免每月由稅務部門在征收時按標準統一扣減,繳費單位仍應正常申報操作。
二是征期調整:為保證企業享受減免政策,2020年3月份社會保險費申報期延后調整至2020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三是其他不變:由人力社保部門、醫保部門核定應繳費額的政策性補繳,申報期限和繳款期限不變。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期不變。
問題十二: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期間,是否影響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關系轉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會受影響嗎?
解答: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不會影響人員正常流動,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系轉移接續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參保職工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問題十三:參保單位如何及時了解企業社保費減免政策,便捷辦理申報繳費?
解答:參保單位可以通過當地稅務、人社、醫保部門的網站、熱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和形式,獲取相關政策內容及業務操作指南。具體受理部門和辦理流程按當地規定執行,可咨詢稅務12366、人社12333熱線。
問題十四:按建筑項目參保的工傷保險如何減免?
解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問題十五:2月份起新參保企業是否納入減免范圍?
解答:2月份起新參保企業,在減免政策執行期間,當月單位應繳社保費納入減免范圍。
問題十六: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是否繼續延期執行?
解答: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平湖市稅務局
浙江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問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13號)精神,為便于用人單位準確掌握政策規定和操作流程,現推出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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